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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凌铮律师团队】认为,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有望获赔:自2010年7月30日(含)至2017年7月10日(含)期间买入、并于2017年7月10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乐视网股票,并在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乐视退维权入口)
根据一审判决,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需向原告投资者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赔偿款共计近20.40亿元。被告贾跃亭就原告投资者的损失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乐视网IPO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被判就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0%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和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就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5%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1%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0.5%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乐视网(300104/400084)违法违规始末
2019年4月29日晚间,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公司及第一大股东贾跃亭先生分别于2019年4月26日下午、2019年4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稽总调查字191339号、稽总调查字191341号),因公司及贾跃亭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及贾跃亭先生立案调查。
2020年09月07日收盘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74号),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乐视网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乐视网责处以募集资金百分之五即 2.4 亿元罚款。
2021年04月13日晚间(证监会已于2021年4月2日发文),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6号),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乐视网、贾跃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乐视网于2007年至2016年财务造假,其报送、披露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乐视网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3.乐视网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4.乐视网未如实披露贾某芳、贾跃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诺的情况;5.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
2022年3月20日晚间,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其控股子公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因在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保荐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中德证券及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杨某君、王某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处罚字[2022]11号)。中德证券在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保荐业务中存在:(1)未完整获取和编制前十大客户销售情况;(2)未对业务发生的真实性进行有效核查。中国证监会拟决定:1.对中德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 5660377元,并处以11320754元罚款; 2.对杨某君、王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本文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凌铮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凌铮律师曾就读于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在海外留学工作多年。擅长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中为股民维权索赔。全网粉丝超百万,浏览量超2亿人次。)(凌铮律师专栏)